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经典案例: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如何维权?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8
浏览量:3166

案情简介:李某甲与田某于200710月登记结婚, 20091019日生下儿子李小某,后李某甲、田某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5月在某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之后李某甲按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李小某。之后因李某甲对儿子李小某是否系自己亲生有所怀疑,到某妇幼保健院做了DNA亲子鉴定,该院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李某甲不是李小某的亲生父亲。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返还抚养小孩李小某的抚养费,支付DNA亲子鉴定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姚志斗律师观点: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给付抚养费是建立在亲子血缘关系或拟制血亲基础上的法律义务,李某甲与李小某无血缘关系,也不属于拟制血亲,其对李小某没有抚养义务,田某已构成不当得利,李某甲已支付的抚养费应当返还。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本案由于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致使与孩子多年共同生活培养的感情与信赖遭受打击,致使精神严重损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结果:田某返还李某甲抚养小孩李小某的抚养费34000元;田某赔偿李某甲精神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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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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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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