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毛某与魏某于1999年6月登记结婚,于2000年12月生育一女,取名魏甲甲。2005年10月,毛某与魏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为魏甲甲跟随母亲一起生活。魏某每月支付魏甲甲的抚养费不得低于500元,按月支付,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抚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用男、女双方可随时商议解决。因小孩魏甲甲上学读书的需要,毛某将小孩魏甲甲的户口迁入毛某的户籍,入户时将小孩的姓名定为毛甲甲。2015年10月魏某以擅自更改女儿魏甲甲的姓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姚志斗律师观点:本案中毛某未经魏某同意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如魏某认为毛某擅自变更女儿姓名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女儿的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任何行为而予以免除,擅自更改孩子姓名不得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更不能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最终结果:魏某仍需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有权另行起诉要求恢复女儿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