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7
浏览量:70

案情简介 20082月,张某与田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20145月,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时,双方对该房屋的归属产生了争议。张某支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60余万元。当年90万元购买的房屋现在已经增值到180万元。婚前由张某个人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如何分割?

姚志斗律师观点: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由张某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件结果: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双方的出资比例为21,房产增值由90万元增值到180万元,增值90万元,张某需要按比例补偿给田某30万元。同时需要给付田某双方共同还款的30万元,共计补偿田某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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