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经典案例:恋爱时送出的宝马车,分手时应该归谁?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6
浏览量:81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赵某与张某在恋爱期间,赵某自愿刷卡送女友张某宝马车一辆,宝马车的所有权登记在了张某名下。此后,张某一直占有并使用该宝马车。20185月,双方分手,赵某要求张某返还车辆,张某拒绝返还,赵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宝马车的所有权。

姚志斗律师观点:本案件中,赵某将宝马车赠与张某,赠与合同生效,双方争议的宝马车登记在受赠人张某名下,并由张某一直占有使用,张某是该车辆的权利人。赠与人非因法定事由无权撤销赠与合同取回动产,分手不为赠与合同撤销的情形。因此,赵某无权主张宝马车的所有权。

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件结果:宝马车归受赠人张某所有,赠与人赵某无权主张宝马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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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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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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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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