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高利贷要不要还?要还多少?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8
浏览量:118

案情简介:孙某与刘某自幼相识。2017512日,孙某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并拟定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孙某一年后需要连本带利归还刘某300万元,年利率为50%2018520日,借款合同到期后,孙某未按时还款,刘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

姚志斗律师观点:本案中,孙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刘某有权主张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法律规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利息72万元(即不超过24%的年利率);年利率为24%-36%的部分是债权人刘某拥有的债权,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刘某有权向孙某主张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法律规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利息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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