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孙某与刘某自幼相识。2017年5月12日,孙某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并拟定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孙某一年后需要连本带利归还刘某300万元,年利率为50%。2018年5月20日,借款合同到期后,孙某未按时还款,刘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
姚志斗律师观点:本案中,孙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刘某有权主张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法律规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利息72万元(即不超过24%的年利率);年利率为24%-36%的部分是债权人刘某拥有的债权,但是没有强制执行力,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刘某有权向孙某主张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法律规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利息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