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步行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0
浏览量:216

案情简介20185月,张某闯红灯过马路,一辆摩托车撞到了她,摩托车驾驶人滑倒在地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在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张某低头看手机闯红灯过马路。

姚志斗律师观点:张某未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过马路,并且在过马路的同时一直低头使用手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案件结果: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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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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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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