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7月,张某向任某借款25万元,约定于2017年7月前还清,并向任某出具借条。到期后,张某未还款。故马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某给付借款25万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支付令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商事纠纷的便捷司法程序。本案中,债权人任某请求债务人张某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需注意,债权人任某必须向债务人张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的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案件结果:本案中,任某申请支付令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任某某 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