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早逝,孙辈对祖辈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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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苏某某和谢某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子女三人,分别是苏甲、苏乙和苏丙。苏某某的父母和谢某某的父母分别先于苏某某和谢某某死亡。苏乙和杨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即原告苏某丁。苏乙于2004925日死亡,其父亲苏某某于2009828日死亡,其母亲谢某某于200553日死亡。苏某某和谢某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原告提供的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证实了苏某某和谢某某生前拥有房屋被房屋征收局征收并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得到房屋征收补偿款48154元,该款已由被告苏丙领取。两名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上述房屋是其父母所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两名被告返还原告苏丁代位继承的财产16051元;2、两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苏甲、苏丙共同辩称,1、对于拆迁款是苏某某和谢某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平均分配。但原告的父亲苏乙于2004925日死亡,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原告年幼,更无法尽到赡养义务,对于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遗产。220052月,谢某某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两人忙前忙后,白天黑夜照顾,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出过钱,也没有看望老人,2008年,苏某某生病瘫痪在床,没有经济来源,全是两名被告为其出钱治病并养老送终,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还是没有看望过,更谈不上赡养义务,并当庭提供了父母住院病历和居委会证明。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原告的父亲苏乙先于其父亲和母亲死亡,原告苏丁作为苏乙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苏某某和谢某某死亡后继承开始,因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苏乙作为苏某某和谢某某的子女之一,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苏某某和谢某某的房屋被征收后所得的款项为其遗产,应该由其三个子女平均分配。苏乙所继承的份额应该由其女儿苏丁代位继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关于两名被告辩称的“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自己父亲的养老送终都是自己做的,所以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应当分得遗产”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本案中,两名被告并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的父亲丧失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故对两名被告的辩解,法院不应当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甲、苏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605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苏甲、苏丙连带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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