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生父不承担非婚生子抚养义务,生母诉至法院获抚养费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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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被告系同村社员关系,2014年2月在外务工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份开始同居生活,于2014年9月份开始分开生活。原告怀孕期间多次协商结婚事宜,因被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月27日生育一子,原告告知被告,但被告不承担父亲的责任,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被告对原告母子俩不闻不问,原告只好随母亲在县城生活,带着儿子靠母亲经营一间小旅社维持生活。生育儿子时,由于孩子生下来时体弱多病,生孩子及孩子治病花掉的6000余元都是向亲朋好友借的。现诉至法院,要求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育时医疗费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而被告辩称,同居期间双方感情好,因被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的所作所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非是不想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而是原告及其母亲的行为所致,被告要求非婚生子由其抚养。

师观点: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关于非婚生子张某某的抚养,原、被告双方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现原、被告均坚决要求抚养非婚生子张某某,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非婚生子张某某未满两周岁,正处于哺乳期内,应暂由原告抚养至两周岁为宜,待非婚生子张某某满两周岁之后,原、被告双方的情况将会有所变化,双方若因该非婚生子抚养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确定非婚生子张某某的抚养问题。关于子女抚养费,原告诉称被告应按城镇标准支付非婚生子张某某的抚养费。律师认为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被告现有的经济能力,酌定非婚生子张某某的抚养费,并且由原、被告各半负担,直至满两周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育非婚生子所花医疗费6000元,被告系该非婚生子的父亲,对于非婚生子张某某出生所花费用有义务承担一半。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至两周岁;

二、由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非婚生子张某某至两周岁时的抚养费8000元;

三、由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生育非婚生子张某某的医疗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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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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