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以案析法-离婚案件中,对于出轨方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财产吗?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9
浏览量:340

案例详情

甲乙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2日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进行了协商处理,另外约定被告离婚当日给付原告一万元人民币。××××年××月5日原告从被告的微信朋友圈发现被告再婚后生下一子,即认为被告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受欺骗办理了离婚,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案例涉及法律问题

夫妻因一方出轨而选择离婚在起诉离婚时可否请求法院判决出轨的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对于这个问题一些稍微懂得婚姻法的人会觉得这是肯定的,出轨者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过错方理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相信这也是很多大众的理解,但是我们还是要具体的从法律规定来看相关的问题。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志斗律师分析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过程中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况

在我国婚姻法中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即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法条来看出轨并不属于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的符合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情况。因此如果因为出轨而起诉离婚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二、作为婚姻当中无过错一方请求离婚赔偿

既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对于出轨的情况没有规定,那么是否可以依据法律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的损害赔偿呢?毕竟出轨也属于婚姻中违反忠实义务的现象也可以别认定为过错。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时我们就要对出轨进行具体的分析了,法律中只规定了与人同居的情形当然与人同居也属于出轨,但是如果是一夜情或者短期的暧昧关系并不能被法律承认为法律中的同居,因此对于单纯的一夜情等类似的行为要想取得离婚损害赔偿还是相对缺乏法律上的支持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因为夫妻一方的出轨而离婚,并不存在出轨方因为过错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此时还要根据出轨方的具体行为是否被认定为过错而决定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内容由姚志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志斗律师咨询。
姚志斗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61493好评数152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志斗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3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