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以案析法-出轨并与他人有私生子算重婚吗?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6
浏览量:142

一、案例详情

1984年与丈夫结婚,婚后陆续生下两男一女。甲表示,丈夫这个人不顾家,喜欢赌钱,可是为了这个家庭的完整,她一直默默忍受。 2006年,丈夫前往广州打工,可过去不到一年,甲就听说丈夫在当地和别的女子纠缠在一起。

2007年,甲前往广州准备和丈夫对质,但丈夫称没有此事。在广州呆了两个月,甲被丈夫赶回了老家。但回家没多久,又有老乡告诉甲,丈夫的情人已经怀孕了,无奈之下甲再次赶到广州。

这一次丈夫还是没有承认,甲又找不到那个女子,只得作罢。此后甲对丈夫死了心,很少联系,其间丈夫回家几次,她也没提过“情人”或孩子的话题。

没想到甲不提,丈夫倒主动提了起来。 2013年底,回家过年的丈夫主动跟甲承认,自己在外面确实有了一个私生子,现在想把孩子带回来上户口,并且以后自己也愿意留下来和甲踏实生活。

二、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这里的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
2、主体:本罪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
3、主观方面: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

4、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

三、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志斗律师分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对于婚内出轨,并且与他人生下了孩子的情况,并不一定就属于重婚罪。此时判断是否触犯重婚罪,具体要看出轨方与小三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是,构成重婚罪;否则,就不构成重婚罪。而不能仅仅看是否与小三生下了子女,这样判断就太过片面。

四、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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