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以案析法-“精神出轨”能否认定存在不正当关系视为婚姻过错方?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2
浏览量:1287

案例详情

2006年甲与乙经人介绍结婚组成家庭婚后生活平平淡淡就这样过了十个年头,可是最近妻子甲发现乙经常在网络上跟一个女的过于暧昧亲密,夫妻双方经常吵架有时甚至动起手来,经居委会调解乙保证与女子断绝来往。但后来乙并未改正,并且辩称他们只是偶然认识的,他们两个人共同话题多而已。但聊天记录里的暧昧内容让妻子甲难以忍受,乙也觉得甲越来越无理取闹,夫妻关系变得十分紧张,双方矛盾长时间难以调解,最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了分割财产以外还要求法院判决乙承担因自己精神出轨而导致家庭破裂的主要过错赔偿甲的损失。

本案涉及法律问题

精神出轨属于出轨吗? 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吗?

就婚姻出轨而言,一般分为精神出轨和肉体出轨。因此精神出轨也算是出轨的一种形式。当然这也是对于婚姻有错的,对于另一半是一种伤害。
但是就法律而言,《婚姻法》的关于离婚过错的相关规定还是相对比较严格的,因此规定了具体的条件。而对于精神出轨并没有认定为过错,当然出轨只要不构成重婚的情形也不会被认定为过错,只会被当作离婚时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参考因素,而精神出轨在司法实践中的参考程度更低,单纯因为精神出轨被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也比较少,因而出轨并不影响财产分割,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志斗律师分析

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是指: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实施家庭暴力的;3、重婚的;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精神出轨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过错,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以及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参考法条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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