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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离婚诉讼中两岁以下双胞胎子女都归女方吗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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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离婚诉讼中,两岁以下双胞胎子女都归女方?

案例详情

原告与被告2008年相识,2009年8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后于2012年9月27日生育双胞胎一子一女即1、2,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原告此前曾于2014年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被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原、被告双方双胞胎儿子、女儿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2000元至儿子、女儿十八周岁之日止;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因原告与被告生育子女为双胞胎,根据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现双方均不具备再生育其他子女的可能。且目前双胞胎已满三周岁,从客观条件来看,原告与被告均系北京户口,可以保障两个女儿在京入学,同时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显示,双方均可为女儿提供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的条件。另在本案中双方都在积极争取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可见双方对于孩子的关心及要求抚养权之诚意。因此,从保障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基于公平的考虑和对当事人利益的权衡,判决原告与被告之婚生女儿1由原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原告与被告之婚生2,由被告抚养,原告王×无需支付抚养费。

本案涉及法律问题

两岁以下双胞胎子女都归女方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分析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具体条文: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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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志斗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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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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